湖北省医疗广告审查程序
为加强医疗广告的审查管理,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医疗广告内容要求
(一)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标准、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
(二)医疗广告实行标准化管理,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医疗机构地址;
3、所有制形式;
4、医疗机构类别;
5、诊疗科目;
6、床位数;
7、接诊时间;
8、联系电话。
(三)医疗广告内容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本程序第一条第二款中的1~6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医疗机构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2、诊疗科目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文件为依据;
3、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2)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3)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4)淫秽、迷信、荒诞的;
(5)贬低他人的;
(6)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7)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到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广告。
(四)对《湖北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核定的内容及广告成品样件,医疗机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进行任何改动。医疗广告必须与省卫生厅审查同意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保持一致。
二、申请
(一)医疗机构申请办理《湖北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必须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湖北省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1份,《湖北省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一式4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件应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3、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4、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文件资料或证明。
(二)《湖北省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湖北省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可从湖北省卫生厅网站上下载,并按有关要求正确打印无误。
(三)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三、受理审核
(一)申办《湖北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医疗机构,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递交《湖北省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和《湖北省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初步审查。对初审合格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上签署意见盖章后,由医疗机构将《湖北省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按标准化要求准备一式4份,与《湖北省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其他资料一同报送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办证处。对初审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之理由。
(二)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办证处在5个工作日内对初审合格的医疗广告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医疗广告资料,由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办证处按医疗机构类别管理权限分别送省卫生厅医政处、中医处审查。
(三)省卫生厅医政处、中医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的审查。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省卫生厅出具《湖北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公示。同时将《湖北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湖北省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送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发证处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由申请的医疗机构到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发证处领取《湖北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五)《湖北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六)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予以备案保存,保存时间自《湖北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
四、发布
(一)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内部科室不得单独以科室或以专科门诊等名义发布广告。
(二)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湖北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湖北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编号内容依次为:(鄂)医(中医)广【批准年份】第(批准月份)-(批准日)-(批准顺序)号。如湖北省卫生厅2007年2月1日批准的第10件《湖北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应标为:(鄂)医广【2007】第02-01-10号或(鄂)中医广【2007】第02-01-10号。
(三)省卫生厅启用“湖北省卫生厅医疗广告审查专用章”,《湖北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必须加盖专用章后,方可有效。
(四)医疗广告应当按照《湖北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五)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湖北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
(六)医疗机构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应在取得《湖北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登记。
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的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和户外广告登记。
(七)《湖北省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湖北省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湖北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湖北省医疗广告审查不合格通知书》由省卫生厅参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规定制定。
湖北省卫生厅
二○○七年一月五日